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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邮电学校学生教育惩戒实施办法
作者:许亮发布时间:2024-04-24浏览人数:206

湖北省邮电学校

学生教育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教育惩戒措施分为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两种。

第三条  学生教育惩戒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遵循教育规律原则,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二)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及纪律处分,要求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三)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分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是学校学生教育惩戒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六条  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教育惩戒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八条  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课时的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校规、校纪、班规及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九条  对于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及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分管副校长或者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及影响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处分期限过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纪律处分的影响。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承认违规违纪行为,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并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消除或减轻违规违纪后果的影响,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四)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规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的;

(三)干扰学校调查,实施威胁、恫吓和打击报复的;

(四)共同违规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的、为首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限为原处分期限尚未执行的时间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的,视为屡次违纪。在三次处分(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处分)中有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开展宣传、展示、推介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或有害信息、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吸食毒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妨害消防安全管理,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不遵守国家和学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的,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饲养、携带宠物,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如数偿还、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隐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课堂上违规使用电子设备,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课堂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辱骂、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活动或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阅读、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出租或出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时就寝,熄灯后还未就寝,喧哗吵闹、串寝,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规用电或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器,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形,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或其他有损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吸烟或携带烟火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酗酒或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校园欺凌的,对一般参与,经教育惩戒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等有损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中断公共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或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发表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团结,或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并具体实施,涉及校园安全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助处理;涉及课堂、考试违规违纪的,由教务部门协助处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由综合管理部门协助处理。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配合协助纪律处分全过程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学生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对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校长审核。

(二)经分管副校长审核同意,书面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向学生本人、其监护人或书面委托的代理人送达处分决定书,并告知申诉相关事宜。

(四)申诉及处理。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调查结果,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要出具处分文件。处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离校手续的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处分到期,由学生所在班级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解除处分。符合提前解除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班级出具相关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执行。其中,提前解除留校查看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相关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邮电学校学生管理处罚条例》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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