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管理

首页 > 学工管理 > 管理制度

湖北省邮电学校学生管理处罚条例
作者: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9-04-24浏览人数:87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道德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凡从取得我校学籍之日起至毕(结)业离校止,这期间学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错误情节轻重、引起的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批评教育及行政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留校察看   6、勒令退学    7、开除学籍

可单处或并处:

  1. 扣除操行分   2、赔偿损失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未再次违纪者,可降为记过处分;在察看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   

  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经相关部室研究,报校领导批准后,可撤销处分。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特别教育班的学习。

       第七条 处理学生,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教学工作部、保卫部门等相关部室在查明事实

  真相的基础上,根据错误情节和性质,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领导讨论批准;勒

  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还同时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处理学生的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

  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八条 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给予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以及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应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条 对学生的操行成绩实行量化考核。累计三学期操行成绩不及格或最后一学期操

 行成绩不及格者,缓发毕业证一年(具体见《湖北省邮电学校学生操行成绩考核办法》)

       第十条 对违纪的学生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外,还根据违纪情节扣除操行

  分。

     1、受通报批评者,扣操行分10分,其该学期操行成绩不得高于85分;

       2、受行政警告者,扣操行分15分,其该学期操行成绩不得高于80分;

    3、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操行分20分,其该学期操行成绩不得高于75分;

    4、受行政记过处分者,扣操行分25分,其该学期操行成绩不得高于70分;

      5、受行政留校察看处分者,扣操行分30分,其该学期操行成绩不及格(低于60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法律,受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传讯或处罚者,视情

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行政警告或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被逮捕、劳教、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经查明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煽动和组织闹事,扰乱社会(学校)

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含上课、劳动、实验、

实习、毕业设计、考试和学校规定的早操、自习及集会、运动会等集体活动)。学生未经请

假、请假未被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旷课论处。一天按6课时计:上

午4课时、下午2课时。迟到三次、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各一次均按旷课1课时计。

   学生在一学期内:

旷课达18课时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旷课达36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达54课时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旷课达72课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旷课达90课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无视课堂(实验室、会场)纪律,喧闹顶撞老师,影响教学(实验、开会)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辱骂教师者,责令向老师道歉,并视情节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殴打教师者,责令向老师道歉,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程度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上课玩手机违纪行为者的处分规定:

    1、第一次违规,写检讨、保证书,手机由学校保管一个月后,由家长领回。

    2、第二次违规,写检讨、保证书,手机由学校保管三个月后,由家长领回。

    3、第三次违规,给予纪律处分,手机由学校保管六个月后,由家长领回。

      第十六条 禁止学生利用上课时间外出上网,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按《湖北省邮电学校考场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 口出秽言,穿袒胸露背衣服、背心、内短裤、拖鞋进入教室、实验室、会

场者,扣操行分5-10分,屡教不改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寝室、教学楼、食堂等公共场所带头起哄、喧闹或采用其它方法,扰

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

过处分。

    第二十条 不讲文明礼貌,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泼脏水剩饭,乱扔垃圾杂物者,

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警告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从

重惩处。

    第二十二条 禁止学生使用电炉、电锅、热得快、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违者给予通

报批评并没收电器。造成火灾或断电者,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乱拉电线,违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晚上熄灯就寝后,严禁点蜡烛或用应急灯照明。严禁在宿舍内做饭、

取暖等违章用火。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

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就寝。熄灯后还未就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

告处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学生通宵上网和利用上课时间上网,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

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观看*书、*画、*秽影碟,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

传播*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男女交往行为不检点,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学生酗酒。因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

果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吸烟危害健康,中专生禁止吸烟。吸烟被查出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因吸烟造成火警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失;造成火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

失。

    第三十一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数额不大、初次参与者,

给予警告处分;数额较大、多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

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通风报信者给予警告处分;知情不报、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搓麻将

 无赌资,视同赌博处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本条可并处没收赌具。

    第三十二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数额较大

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多次作案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直至勒令退学。

    第三十三条 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小者,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情节

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采用语言、文字等方式或利用网络、短信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后果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恃强凌弱,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欺压同学,造成同学在身体上精神上受

到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

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从重处罚。

        凡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偏袒一方,拉偏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本条可并处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不服管理,威胁或顶撞老师或学生干部的;

    4、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

    5、第三次受处分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主动交代问题,认识错误的;

    2、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没有规定的其它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或由相关

 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 本条例参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湖北省邮电学校学生操行成绩考核办法》等。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六月    

联系我们

电话 招生办电话:027-87444078 、027-87444017 Email: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