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学费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在省教育厅注册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包括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城市学生数10%)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
符合以上第3、5、6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符合以上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二、免学费对象认定程序
1、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和户主户口认定(审原件留复印件)。
2、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等)认定(审原件留复印件)。
3、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4、享受免学费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从次月起相应停止免学费补助,因此形成的资金结余用于下一学期免学费补助。
三、资助标准
2012年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120元,每生每学期1560元。
四、学生免缴学费程序:
1、学生申请
申请免学费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评审
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将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认定评议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同时将公示情况做图像存档。
3、部门审批
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免学费学生申报表》统计汇总并加盖部门印章后,报省资助中心网上审核。
4、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5、学校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补助到学生手中。
1、免学费资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免学费评发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免学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指定银行中职卡,直接将免学费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学校对免学费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滞留、挪用、克扣、贪污国家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O一三年元月四日
湖北省邮电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程序
一、确认资助对象
在省教育厅注册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认定为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象。
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15%左右的比例确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
符合以上第3、5、7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
符合以上第4、6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证明。
二、享受国家助学金时限规定:
1、一年制中职学生:享受第一学期中职国家助学金。
2、二年制中职学生:享受第一学年中职国家助学金。
3、三年制(含)以上中职学生:享受第一、二学年中职国家助学金。
三、提供资料
(1)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可以证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1、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2、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厅共同出资设立(6:4),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五、申报程序
1、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在校学生人数报省教育厅注册;
2、根据学生提交资料由我校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资助学生资格进行审查,填写申报表;
3、对审查无误的学生在全国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专网上进行申报;
4、经由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后,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六、发放程序
1、办理中职卡,确定受理银行网点,组织学生办理;
2、编制中职卡领用表,要求每个学生本人签领确认;
3、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发放表转学校财务部,财务部对发放表格进行复核;
4、财务复核无误后,并核对财政拨款到位情况,在十个工作日内全部打入学生个人帐户上,由学生自主支配;
5、助学金按学期发放,一年发放两次。
七、管理和监督
1、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助学金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发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指定银行中职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班级装订成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3、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部门检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学校对网上上报资助的学生名单按要求在校园内规定位置和班级公示一个星期,并将公示情况做图像存档。
5、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学生举报(举报电话:027-87444648)。
二O一八年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