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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邮电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
作者: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9-04-24浏览人数: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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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等学历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实现职业教育与其它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我校从2004级普通中专班开始试行学分制。为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特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评价学生学习的量,以绩点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并以学分来衡量学生能否毕业。学分制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提供多种学习途径和形式供学生选择,并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综合评价学生,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要求,体现弹性教学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普通中专班在校学生。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为确保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等专门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实施学分制的专业应按照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五条  课程设置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公共选修课和课外培养选修课)三种课型。

    1、必修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培养目标和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一般为考试科目。必修课包括文化课、专业基础及专业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三年制专业必修课一般控制在12~15门,必修课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70%左右。

    2、限选课

限选课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从学生知识能力结构整体优化出发,按照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而分设的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某几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选课的开设,体现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自身发展要求的结合。三年制专业一个限选方向的限选课由相关的4~8门专业课(含技能课)组成;限选课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20%左右。限选课程应综合化,形成小模块组合。

 3、任选课

任选课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而开设的人文、经济、管理、社科、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课程以及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文化品位而开设的科技、文化活动、技能训练和社会实践的课程。任选课旨在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潜能和兴趣特长。学生可根据个人的志趣及学习能力,自主选择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任选课程应专题化、小型化,其课时一般约占总课时的10%。任选课分为四种类型: 知识扩充型、兴趣爱好型、美育鉴赏型 、课堂巩固型。

    第六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贴近专业的任选课程作为相关学期的推荐课程,列入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七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由教学工作部拟定初稿,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核定稿。

    第八条   课程开设、执行按《实施性教学计划》,允许部分专业课程变更,若变更专业课程应及时向选择该课程学习的学生通报。

    第九条  各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每周安排课时数一般不可超过26节,以便学生选择任选课程的学习。

第三章    

    第十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衡量学习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确定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计算以模块为单位,以学科在教学计划中的学时为基础,具体标准如下:

1、理论课程学分计算:一般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同时考虑课程结构、课程难度和课程考核方式等因素,对每门课时的学分进行修正。

2、独立开设的实践课以26~30个课时为1个学分;集中安排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及其他实践活动每周1个学分。

3、公益劳动、毕业教育每周计0.1学分或以26学时为一个学分,并列入德育学分值中。

4、入学教育(含军训)计1学分。

5、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大专以上层次考核或在校内外获得相应的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视其课程和技能等级计算学分。学生在各级各类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奖,视其奖励等次所反映的实际能力奖励学分。

6、学分计算的最小单元为0.1分,学分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二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及学分获得

1、学生学习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是成绩报告单、毕业推荐表成绩的依据。

2、学分的获得

(1)考试课程考核60分以上成绩的,取得该课程学分。

(2)考查课考核及格(合格)以上成绩的,取得该课程学分。

(3)技能课(实训课)考核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取得该课程学分。

(4)实习课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取得实习课学分。

(5)专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实行基本学分和奖励学分制度,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等级证书获得基本学分,取得比教学计划规定高的等级证书获得奖励学分。

(6)普通中专班学生参加大专自考,课程合格的可以免修中专教学规定相对应的课程,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为自考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

    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教职成司《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三年制专业一般为160~165学分。其中,必修课程应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学生学习某一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85~90%;任选课学分可占总学分的15~10%。进入模块式学习的学生以模块为单位累计学分,学生取得标准学分的总值即可毕业。        

    第十四条  绩点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记载成绩。用学分评价学生学习的量,用绩点评价学生学习的质。

1、考核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

等 级

考核成绩

绩点数

90-100

4.0--5.0

80- 89

3.0--3.9

70- 79

2.0--2.9

及 格

60- 69

1.0--1.9

不及格

< 60

0

 

 

 

 

 

 

 

***  考查课绩点取下限。

 2、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可用来考查学生学习的质量,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和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课程修学

    第十五条  选课原则

1、学生应以实施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决定每学期所选的课程。

2、学生一般应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取得学分;并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趣,修读选修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3、限选课的选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由班主任或专业老师组织学生申报。学校结合学生选择的限选意向,组织分班或分组教学。

4、任选课的选修,一般在学期结束前进行。教学工作部在每学期结束前4周,公布下学期任选课开设情况和课程介绍,并向学生通报已取得的学分累计值。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自主确定选课意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取得相关课程学分。教学工作部在学期结束前公布选修结果。

    第十六条  选课程序

 学生在前一个学期的期末(17--19周)按实施性教学计划到指定地点选择课程。由教学工作部公布选课的最终结果,并将学生名单送交任课教师。学生确定所选课程后一般不得更改。学校允许学生在学习中途调整限选方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调整限选方向、变换限选课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任选课的教学目标与课程学分,由教学工作部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选任选课一般不得选读与必修、限选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任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不再开设,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选课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总计不应低于24学分(集中实习的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30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含必修和选修),需由本人填写《修读课程登记卡》,报教学工作部进行课程注册。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选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退选选修课程,应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在开课两周内办理退选手续。不及时办理退选手续又不修读者,该课以零分计,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未办理选课审批手续而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在开课后三周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学工作部确认学有余力者,经批准可通过免修方式经考试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如自学考试等)单科结业证书,学校承认其学分。该类学生可申请免修学校内相应课程,经教学工作部审批后可取得校内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市(县)级医院证明、学生工作部批准、教学工作部备案后,可免考体育。免考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班级分组授课和混合编组授课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各专业开课、排课、编班、编组及教室安排,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安排,于开学前一周公布。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实践性强的课程,一般采用考查形式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缺课不超过三分之一),学习态度认真,并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学期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考试或考查的科目,根据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达教学任务时注明,未经教学工作部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  由教学工作部统一组织课程考试的命题与阅卷。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或实践考试的办法进行。采用笔试以外形式的考试,须经教学工作部批准。

    第三十一条  考试科目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科目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第三十二条  补考

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补考;任选课不及格的学生,可选择补考,也可放弃。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及格后可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重修

1、学生所修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须重修(可申请免听),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重修仍不及格者,可按结业处理,亦可申请延期毕业,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的弹性学年内申请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2、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须重修。

3、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完成量不足课程要求的三分之二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须重修。

4、考试作弊,所考科目成绩计零分,该门课须重修。

5、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允许重修一次,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6、重修课程随开设年级考核。考核合格,可按实际成绩和绩点记入成绩档案,并获得相应学分。

 7、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补考后一周内向教学工作部提交重修申请,获批准并办理相应的重修证后方可重新修读。学生重修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在不影响正常修读课程的情况下,跟读下一年级的相同课程;

(2)经教学工作部报校领导批准,若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到一定量,可开设补习班,教学工作部负责组建重修班。重修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

(3)重修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由教学工作部指定专门教师定时对其进行辅导。

第三十四条  缓考  

1、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本门课程记零分,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2、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的第一次考试,需出据医疗证明事先请假,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第二次考试。

3、学生因其它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第一次考试,必须提前一天到教学工作部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可参加补考。

 4、因参加学校大型活动而占用考试时间者可申请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

5、考试作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的当次补考,成绩按零分记,同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发生替考时,当事双方均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分,学校均填写在学生每学期的成绩登记册中。

第六章 毕业与其它学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完成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凡能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的学生,学校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或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亦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单独招生复习考试。 

第三十八条  取得毕业资格且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给予毕业。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一般必须参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操行总评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学校允许学生提前毕业或延缓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主办学校审核,报上级主管批准,可提前予以毕业。  

第四十条  对在基本的学制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三年在校学习时间。学生在延长期内可继续学习,延长期课程的修读比照重修办理。如在延长期满时仍比规定总学分欠缺8学分以上者,则予以办理肄业并离校;若欠缺8学分以内者(含8学分),则于延长期结束时结业离校,但可为其保留2年学籍,待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文凭,延长期应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对于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能力和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办学校批准可暂停学习学校允许其申请先就业、创业。在学习期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所在单位同意,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修读方式可比照重修办理,学分修满后方可获得毕业资格。保留学籍一般以三年为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转换专业。要求转换专业的学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其原由,由学生家长和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学工作部批准,核定已有学分及绩点分,在每学期开学前的假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收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中学学生转学。对于办学层次相当的学校,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原修学分或将其课程成绩可酌情转化为相应的学分和课程分,但在我校取得的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60%。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一般不采用留级制度。学生在继续修习高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同时,可以补修未合格课程。

    第四十五条  由于学生学习“弹性”加大,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严格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有关教学科室统计汇总。学生上课请假缺勤超过该课程课时的1/3 及旷课超过该课程课时的1/3以上者,即取消该生获得相应课程学分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教学计划的最低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给予学业警告,允许跟班试读。若连续两学年受到学业警告,则转到下一年级学习,须交纳学费(免交重修费)。

第四十七条  至第六学期累计有本专业3门主要课程未取得学分者(重修后),或累计有6门课程未取得学分者(重修后),须转入下一年级交费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的五分之一,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在学籍方面未提及的有关事项,按《湖北省邮电学校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将根据本方案制定学分制配套规章。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校内各专业在校学生,自2004年秋季学分制学生入学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前期方案与后期方案有异之处,以后期方案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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