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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邮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作者: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9-04-24浏览人数:9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在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分制试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邮电学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我校3年制(初中起点)、1年制(高中起点)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复印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应交齐应缴费用,招生办按省教育厅要求编制新生注册表,办理注册手续,形成《新生注册名册》,并提供给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条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应去医院治疗,学校—般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后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按“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规章和流程,对学生的基本信息精准录入审核。再由“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校验、审核、上传,提交至系统平台。

第七条  学校于11月底前,将取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籍的学生,按省教育厅职成处要求,形成“湖北省邮电学校     级学生注册表(    年秋)”、教学计划、新生注册审批表,纸质件签字盖章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确认备案,再通过“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平台进行提交确认电子注册,最终取得学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开学后一周之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学历部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越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条 学校禁止学生吸毒、赌博、抽烟、酗酒、打架斗殴、通宵上网,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纪律处分。

十一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早操、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考试和集体活动等,均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上午4课时,下午2课时。学生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旷课达3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5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7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9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部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由班主任、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请假一周以上还应由教学工作部签署意见)送主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应到学生工作部销假。原则上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学生请假缺课时数如超过每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必须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

第十四条 上课由任课教师点名,也可由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计入学生考勤表内。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早退,不使用通信工具。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自学和自习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学分制的办法。学分的计算按教学工作部批准的教学计划执行。学生所学课程,各个教学环节均符合要求,经考试成绩及格,即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所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照实验要求,成绩合格者,即能取得该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操行方面,主要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集体活动中的表现。学业和操行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补考或清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学工作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改上保健课,并按实际学习内容进行考试。对于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市(县)级医院证明、学生工作部批准、教学工作部备案后,可免考体育。免考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平时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任选课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九条 学期成绩评定方法为: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各占20%。但补考、清考时不折算平时成绩。

第二十条 跨学期的必修、限选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属任选性质的科目若有跨学期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免考),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40%(含40%)。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教师已评定的考试成绩,必须实事求是,正确对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要求教师更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者及其协同舞弊者,该科目成绩以“△”记载,并不准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作弊两次以上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若考生请他人代考,或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纪律的,该成绩作“△”记载,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作业、实验报告不足课程要求的2/3或无故旷课累计总学时数1/3以上,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总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工作部批推,方可缓考。对无故缺考(包括补考)者,除该成绩为零分外,学校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因考试、考查不及格而补考或因请假缺考需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进行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操行成绩是学生参加奖学金评定、评选各类先进、取得《毕业证书》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学生操行成绩的考核评定依据《湖北省邮电学校学生操行成绩考核办法》,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毕业时,由班主任征求相关任课教师的意见,进行全面评定,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创新奖励学分。凡获得以下项目的奖励学分,可充抵任选课学分(但奖励学分不能兼得,同一项目奖励学分只能一次):

1、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通过鉴定,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专利者,可奖励6-10学分。

2、凡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竞赛中获奖(不含鼓励奖),可奖励2-4学分。

3、凡在省、市级组织的文艺比赛中获奖(不含鼓励奖),可奖励1-3学分。

第二十九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应用学分绩点和学分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以此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推荐升学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关于“成绩考核”的具体操作方法按照《湖北省邮电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课程的补考、缓考和清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须通过补考或清考合格方能获得。每门课的补考在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举行;清考在顶岗实习期间举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校医务室(医院)证明,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后可参加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清考。

第三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缓考时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清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无成绩的,注销学籍,杜绝挂空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学年补考后本学年仍有6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含6门),留级。

第三十八条  顶岗实习前,学生总成绩补考仍有6门以上(含6门)不及格的,推迟实习时间,留校补习,参加清考,直至补考及格为止。

第三十九条  总成绩仍有5门(含5门)课程不及格的,可参加顶岗实习,但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清考,无故或逾期不参加者、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准毕业。

 

第六章 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四十条 根据社会和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情况,学校可以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选择部分学科,按照"宽基础、宽专业"的要求,在一年级按照学科大类组织基础课教学,在二、三年级可由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特长选择专业,学校根据学生的志愿、基础课学习情况和专业发展潜力确定学生的学习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若社会需求,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

l、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来所修专业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不满半年;

2、转入的学校与原学校不属同科类,或转入学校没有相同专业,转入的专业与原专业不属同科类或相差较远;

3、定向、委培生未经用人部门同意;

4、学生处于毕业年级;

5、涉农专业学生不得转入;

6、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三条 转学和转专业,一般应在学期或学年末进行。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若在本校转专业,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工作部同意,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学校的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跨省者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五周内申请,下学期开学时办理手续。

4、转专业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

第四十五条  凡办理了转学的学生,其学籍信息必须及时提交“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的注册注销,同时还要形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异动月报表”向省教育厅职成处确认备案。

第七章 休学、复学、停学、退学、变更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因病、伤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由班主任和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校长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并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校长批准,可办理停学手续。停学期间保留学籍。停学期内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其所有言行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学生参军要保留学籍的,需递交部队入伍证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停学期间,不得擅自返校上课。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在休、停学期满,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档案材料、户口转回学生原户口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四条 凡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二次为限;延长学习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五十七条 一学期中所取得的学分低于15学分但高于10学分(含10学分)者应予以退学警告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领导批准,可令其退学:

1、凡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三条中任一关于退学的规定者;

2、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屡教不改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癔病、麻疯病、传染病等严重疾病者;

4、一年级学生该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学分者;

5、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5学分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说无效者。

第五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三天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逾期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可强制离校。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凡入学前是国家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其他学生回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监护人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六十条  学生信息变更,必须提交本人在公安局变更了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提交上传上报,同时按教育厅文件要求,形成“学生学籍信息变更表”纸质件盖章签字,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确认备案。

第六十一条  凡办理了休学、复学、停学、退学和变更的学生,其学籍信息必须及时提交“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异动变更操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公正、精准,杜绝挂空挂靠学籍,同时形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异动月报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月报表”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确认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娱活动、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 “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毕业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具体操作方法见《湖北省邮电学校学生管理处罚条例》。

第六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撤消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明显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煽动和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或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吸毒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者;

7、两学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第六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使其认错改错。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七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九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或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其有关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单位。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七十一条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所显示的学籍信息为颁发毕业证的唯一依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内不包含信息的学生,该生不得取得毕业证。

第七十二条  具有学籍,操行成绩合格,按专业计划的要求学完规定的理论课程,完成相应的实践性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和单项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并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 学生因毕业鉴定(含操行成绩考察评定、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或学业成绩等)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可保留学籍一年,所修学分继续有效。经延长学制或自修于一年内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由学校考核,鉴定合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七十四条 学生中途退学,其修完并考试(考查)合格的课程可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就学一年以上自动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和勒令退学的学生,依据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是否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无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其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七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第七十八条 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等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历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秋季开始执行。

 

 

 

                                   〇一四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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