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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邮电学校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9-04-24浏览人数:9500

为鼓励和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帮助少数特困学生解决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培育四有新人,特设立此奖学金。

该奖学金分为学期总评成绩奖学金、单科奖学金两种,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学习成绩为主,兼顾其它。

  • 奖励等级及比例

 1、学期总评成绩奖学金

等级

奖金(元)

人数(人)

单科成绩要求

备注

一等奖

400

1

≥80分

各等级划分依据学生学期总评成绩按绩点分(学分制)或总分(学年制)排名,宁缺毋滥。

二等奖

300

2

≥75分

三等奖

200

3

≥70分

四等奖

100

8

≥65分

 2、单科奖学金

学期考试科目班级单科(卷面)成绩第一名且该科成绩达到大于或等于90分的学生,获得单科奖学金,奖金100元。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体育达标(或及格),其他各科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学校各项活动。

(4)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凡具有以下现象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的评比资格:

  1. 受到学校各项处分;
  2. 有补考现象;
  3. 操行分低于85分。

 3、评选程序

(1)奖学金的评定由教学工作部根据学生上一学期的学习成绩,适当结合其表现,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半月内进行评定。

(2)学校将一次性分发奖学金给获奖学生。

 

 二、班级奖励金

 为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激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特设立此班

级奖学金。

1、班级考核内容:早操、早(晚)自习、卫生、宣传、纪律和团支部考核。

2、班级考核办法:由学生会、团委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由各部门组成日常考评组,分

别对班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各项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进行评定。

    3、班级奖励金发放办法:根据班级考核各项内容的考评分数每1分对应班级奖励金

0.60~0.80元,并于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发放。

    4、班级奖励金的使用:班级奖励金主要用于班级团队活动,也可奖励班级内工作积极,

操行表现优秀和活动积极分子,具体奖励人员、额度由各班班主任根据本班实际情况提出评发标准,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发放。

 

 三、免学费   

    (一)免学费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在省教育厅注册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包括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1、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包括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城市学生数10%)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

符合以上第3、5、6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符合以上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四、国家助学金

  •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数的15%确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

符合以上第3、5、7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

符合以上第4、6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证明。

(二)时限规定

 1、一年制中职学生:享受第一学期中职国家助学金。

 2、三年制中职学生:享受第一、二学年中职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1、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2、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厅共同出资设立(6:4),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四)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有注册学籍、有考试成绩、有困难证明(由村、乡、县或居委会开具)、有户口证明(提供原件后复印存档)。学生工作部负责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和申报,财务部负责发放,严格按照国家对中职学生的助学金资助政策办理。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审核的学生数据作为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唯一依据,在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严禁虚报、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

   

 

                                                          〇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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