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1、 一门课程(含实验、实习)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的三分之
一者,无考试资格。
2、 凡作业、实验报告不足课程要求的2/3或无故旷课累计总学时数1/3
以上,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总学时数1/3者,无考试资格。
3、上课经常迟到、早退且经教育不改者,无理干扰教师正常授课者,任课
教师有权取消该生考试资格。
4、 迟到30分钟,未到考场参加考试者,取消当次课程考试资格。
5、 未遵守考试纪律,并与监考教师发生冲突者,取消当次课程考试资格。
6、经教学工作部审查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准参加考试,并通知学生本人;
若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7、 已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学校将视其认识态度,经教学工作部,主管校
长批准,方可参加补考,且计入当学期或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数。
8、 每学期各任课教师对本制度涉及的内容,平时应认真做好统计,并于期
末考前二周将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交教学工作部审批、备案。
学 生 考 试 资 格 审 查 表
学生姓名: 班级: 课程名称:
序号 |
事 由 |
说 明 |
1 |
缺课超过计划课时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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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业累计缺交达2/3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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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验实习报告累计缺交达2/3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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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常迟到、早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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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作业(报告)均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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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理干扰教师授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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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考试迟到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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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遵守考试纪律,并与监考教师发生冲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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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报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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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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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签名: |
学生签名: |